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4民初875号
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智(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何某。
被告: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
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16日以(2024)粤0114民诉前调14718号先行立案受理,后于2025年1月7日转为本案受理。诉讼中,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之规定,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692.89元由原告开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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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