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802民初11284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今日尚品B区G5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150802075599409Q。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告:***,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
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25元,退还原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4025元。
审判员郭凤瑞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