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826民初3065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 被告:***,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 原告***与被告巴彦淖尔市鸿利元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