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764号
原告:***,女,1942年6月10日生,汉族,原籍黑龙江省密山市,现住河北省廊坊市。
被告:***,男,199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
被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安中路10号。
法人代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139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2月5日发生交通事故,原告***正在治疗恢复中,无法确定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