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1456号 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安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