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1002民初1456号
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工业园安中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9年9月2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3月7日生,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环宇电力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