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吉0204民初3112号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北大壶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广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某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领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某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9日立案,原告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7元,减半收取4609元由吉林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