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辽0921执保151号
申请人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阜新县民族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孙延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人民政府,住所阜蒙县招束沟镇。
法定代表人姜博,系该镇镇长。
本院保全的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保全,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孟晓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 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