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辽09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延军,系该单位总经理
地址:阜蒙县民族工业园区25号
被执行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姜博,系该镇镇长
地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
本院执行的阜新恒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招束沟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 行 员 李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秦川
书 记 员 洪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