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处

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6民初11332号 原告:***,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处,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建设工程机械施工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