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小民初字第01611号
原告***,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西**巷育翠苑**号院**号**单元**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双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认真考虑决定暂时放弃对被告提起的诉讼为由,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2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