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小民初字第880号
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大王路煤炭博物馆西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
被告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技术开发区晋阳西街(省实验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省实验中学对面)。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东辉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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