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煤运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晋1181民初202号
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大王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住所地:上海市浦**新区*****弄**号**室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运项目部,,地址:孝义市府**街
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五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煤运项目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32元,减半收取10216元,由原告山西东方德龙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