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20313号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原告***诉被告***、***、***、***、***、***、***、**、**、**之、***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03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0页第19行中“案件受理费2618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362元”。
审 判 长 于 凯
审 判 员 张 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