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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民初20313号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对原告***诉被告***、***、***、***、***、***、***、**、**、**之、***及第三人上海市普陀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沪0107民初203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判决书第10页第19行中“案件受理费26184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9362元”。 审 判 长  于 凯 审 判 员  张 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