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06执47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06民初275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代偿款人民币332,359.99元及自2018年8月29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等。
本院立案后,于2020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同年4月14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中的“总对总”及“点对点”**:被执行人**除本案的涉案房屋(即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及其他房产;另,本院向社保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系无业人员。
2020年7月14日,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了预查封。由于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因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的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对**、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的债权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目前涉案押房屋外无其他财产及钱款可供执行,该房屋因故暂时无法处置变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的(2019)沪0106民初275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在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