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55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密山二村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男,2008年3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天宝路XXX弄XXX号XXX室。
被执行人: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XXX号XXX室。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沪0113民初208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将上海市宝山区天家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