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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3执68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申请执行人:史**宏,女,1985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男,1954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江路**** 被执行人:上海中冶联***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宝山区抚远路****。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沪0113民初192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协助过户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查封; 二、将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美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过户登记至**、史**宏名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 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