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3312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82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82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刘善本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熊红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