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3312号
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对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赣082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赣0826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刘善本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计2225元,由**增负担”。
审判员 熊红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