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26民初2971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77984005Y。
法定代表人:涂玲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书文,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增,男,汉族,1966年12月7日出生,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
申请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20)赣0826民初2971号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增账户资金35820元,现申请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增账户资金3582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跃光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高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