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慕山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3982号之二
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77984005Y。
法定代表人:涂玲俐。
被告:***慕山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工业园区南区中兴工业城6栋一层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96MA38T8WG44。
法定代表人:王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慕山水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原告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胡 卿
审 判 员  刘先迪
人民陪审员  曾玉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彭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