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8执23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77984005Y。

法定代表人:涂玲俐,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和县澄江大道与319国道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6970396XE。

法定代表人:姚羽琴,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20)赣0826执23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冻结了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执行人江西粤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你银行账户17×××93存款2058841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志峰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