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26民初490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677984005Y。
法定代表人:涂玲俐。
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八达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09072。
法定代表人:杨明鑫。
本院于2021年2月4日作出的(2021)赣0826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3425469元的财产。因被申请人履行了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江西省圣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五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账户资金3425469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 胡 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丽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