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

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创业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31号 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后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山东某某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章丘明水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创业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