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114执保714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后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保全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楼31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诉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诉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389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5万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