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14民初3899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后魏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障楼31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614元,减半收取计163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