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83民初551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永安路街道府前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C06CQ9K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莱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女,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
被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后魏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7823048763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信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柞村镇东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莱州市柞村镇东关门村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3ME0389432P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委主任。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莱州市供电公司、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莱州市柞村镇东关门村村民委员会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932元,减半收取计6966元,由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