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83民初6388号之一
原告山东新天源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告提交的供货合同,原、被告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记载合同签订地为杭州市西湖区。本院认为,该约定明确合法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有效约定,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智谷创业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旭良
书记员 姜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