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8186号
原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熙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MUEL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5月6日生,仡佬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2)沪0120民初7550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2)沪0120民初7550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员 李陆昕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诗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