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6755号之一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早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怡婷,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熙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MUEL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敏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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