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0民初1675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早栎,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怡婷,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熙路663号。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MUELLE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梅,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克莱德贝尔格曼机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费敏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