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执保51号
申请人:***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港大道凤凰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78451181XM。
主要负责人:于孙笃,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键东,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进泉,福建诚毅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仁和西路万星嘉和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978627888。
法定代表人:郑涵伟,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450********的银行存款770万元予以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一份,为***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涵江支行开设的账号1450********的银行存款7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分
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黄 晖
审 判 员  林永洲
人民陪审员  刘华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杨婷婷
书 记 员  黄淑芳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