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24民初1271号
原告: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大道569号厦门中心F栋809单元之十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35978627888。
法定代表人:林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巧玲、陈伟鹏,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诏安县南诏镇梅园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忠,局长。
原告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诏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减交、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展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林剑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