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382民初4456号
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其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75元,减半收取2487.5元,由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