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105执恢59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蔚华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华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后,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