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5民初10675号
原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湖北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