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881民初68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北省**市。 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50附楼2层至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03812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2023年2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5元,减半收取84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