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1125民初3025号
原告:***,男,197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11201010644611,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提出、承认、变更、撤回、放弃诉讼请求,调查、参加开庭审理、陈述事实、质证活动,发表代理意见,接受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350号附楼2层至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103812E。
法定代表人:朱国文。
原告***与被告湖北辉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他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39元,减半收取15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