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1819号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7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4号1至2层2B01-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保全责任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保单号1016919192022000741,担保金额2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阔扬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