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7096号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景兴街18号院7号楼1层101。
法定代表人:郑福生,执行董事。
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安街7号。
法定代表人:岳文彦,董事长。
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科林之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虎成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袁梦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