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33581-1号
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第七工业园(黄屯镇政府东)。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万元,现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愿意以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五万三千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