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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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商)初字第33580-2号
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第七工业园(黄屯镇政府东)。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新华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一案中,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了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现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达成庭外调解,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履行合同义务,故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德科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