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邱某某;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9050号 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系原告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邱某,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荣坊村泉游组,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邱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邱某银行存款319,960.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某银行存款319,960.3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财产保全费2,120元,由申请人江西某有限公司预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