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192执3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股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644.23元,现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南昌亚力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同意法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644.23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坤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7644.2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