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1611号
申请人:山东盈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交大科技园9-7B5。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长江飞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461号。
法定代表人:戚小红,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盈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长江飞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盈莱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其土地、房产、车辆、到期债权等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案外人聊城市启胜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四川长江飞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长江飞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0000元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山东盈莱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