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4059号
原告:孙某,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晏某,职务不详。
被告:柳某,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第三人:尤某,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西郊乡。
原告孙某与被告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柳某、第三人尤某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收取),由孙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