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30668号
原告:重庆东某古木雕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上桥关井沟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597959109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布依族,1976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四川省中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8号1栋14楼14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212950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东某古木雕厂与被告四川省中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东某古木雕厂向本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东某古木雕厂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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