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知民初100号
原告:宜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76483145F,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兰台路13号。
法定代表人:周建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思诗,宜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2MA498EJW78,住所地当阳市建筑陶瓷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丙乾,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大兵,***汇陶瓷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宜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陶瓷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开庭审理之前,原告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清偿运维款4万元,并撤销第三项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当庭履行完毕。然后,原告按照和解协议之约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的纠纷已解决。据此,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这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当准许。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1375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汇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刘乾华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月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