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藏0202民初1268号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龙江路格桑花园一栋四单元401号(自主申报)。 负责人:***。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营业场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滨河大道西侧雅喜阳光花园南49栋3号。 负责人:***。 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179号4层2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山东路25号。 负责人:***。 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喀则市教育局(日喀则市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再次催缴仍未交费或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北卓山建设有限公司日喀则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