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03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龚小梅,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万星渠管理所,住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祥林,职务所长。
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水利局,住所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蒙阳街道茶都大道4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6210088784673。
法定代表人:刘维洪,职务局长。
本院在执行四川天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雅安市名山区万星渠管理所、雅安市名山区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水利局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雅安市名山区水利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雅安名山支行2254××××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4060.89元,期限为一年。
如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行冻结申请;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