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1826民初82号 原告:***,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金周路595号1栋18楼1802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芦山县教育局。住所地,芦山县芦阳街道沿江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鑫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芦山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